索 引 号 | 008450524/2018-011 | 关 键 词 |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 应税所得率 公告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地税局 | 发文日期 | 2018-01-16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 |
2018年第1号
为了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元市辖区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见附件。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暂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按本公告确定的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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